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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使用条款——列支敦士登

个人资料使用条款——列支敦士登

一个人成为传道员时,已清楚明白他的个人资料将在合法的范围内,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所使用,这包括当地会众、分部办事处,和其他耶和华见证人注册的法人团体。传道员如果愿意按照《组织起来遵行耶和华的旨意》的建议,提供个人资料给会众,就有机会参与会众的宗教活动,也能获得会众在属灵方面所提供的帮助。(彼得前书5:2

传道员参与某些宗教活动时,可能需要向组织提供更多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受浸日期、联络资料、属灵情况、传道记录、在组织中担任的职责等。这些资料除了透露个人的宗教信仰外,还可能包括敏感性资料。组织处理个人资料的方式包括搜集、记录、分类、整合、备份或以其他类似的方式处理这些资料。

本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资料保护法)为:

Data Protection Act (DSG)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下,传道员同意让耶和华见证人出于宗教活动之理由,使用他们的个人资料,包括以下情况:

  • 参加当地耶和华见证人的聚会,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志愿服务;

  • 选择参与有摄像(摄影)安排的聚会、分区大会、或区域大会。这些录制下来的节目会用于属灵教育,供世界各地的耶和华见证人观看;

  • 参与会众节目的委派或在会众中担任职责,例如参与者的姓名会出现于耶和华见证人王国聚会所的公布栏;

  • 更新《会众传道员记录》的资料;

  • 接受耶和华见证人长老的关心和探访(使徒行传20:28;雅各书5:14,15);

  • 搜集紧急联络人资料并在紧急情况下联系紧急联络人。

在以上提到的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下,我们会无限期地保存传道员的个人资料。传道员如果不愿签署《个人资料使用通知和同意书》,组织便没有充足的依据衡量该传道员是否符合资格担任会众中的某些职责,或参与某些宗教活动。

如有必要,传道员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转发至其他国家的耶和华见证人法人团体。传道员必须知道其他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许与本国的有所差异,能提供的保障也不同。不论情况如何,收到传道员个人资料的耶和华见证人团体,包括耶和华见证人世界总部,都会按照《耶和华见证人全球个人资料保护政策》使用和处理个人资料。

传道员有权阅览、要求删除、限制使用范围或更正耶和华见证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采用多种程序上和技术上的保密措施来保护个人资料。请留意,只有少数人获得授权使用这些个人资料执行上述用途。

若有任何疑问,请以电子邮件询问资料保护专员:

请看Data Protection Contacts清单

传道员可以在jw.org网站找到Data Protection Contacts清单,取得本国个人资料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组织使用和处理个人资料的方式可能因宗教活动、法规,或科技进步而改变。我们会不时修改条款并将更新的内容公布于本页面。这样,传道员就能清楚知道组织怎样搜集、处理和使用他们的个人资料。请传道员不时留意本页面的最新内容。